什么是车辆质押?车辆质押有哪些风险?
《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将质押的定义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车辆质押,在业内通俗的说法是押车,即借款人为了申请借款将其依法所有的机动车交付给出借人,同时约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钱的话,出借人有权对车辆进行处置。
(二)成立和生效要件
车辆质押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质押合同。《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通过上述规定,在质押关系中,质权合同自双方签订时生效,但质权是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因此,在车辆质押业务中,对于借贷机构而言转移车的占有是关键。
(三)车辆质押业务的特点
1.借款人对资金的需求比较急,通常都是急需资金周转,所以要求借贷手续。
2.借款周期短,利率较高;
3.车辆质押率一般在70%左右;
4.借贷机构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管或存放相应车辆,一般需要24小时派人看管,为了防止车辆损坏,还需要定期给车辆打火热车;
5.在办理车辆质押手续,借贷机构一般需要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购车原始发票或二手发票扣。
6.在实践中,有些民间的借贷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的同时还会要求借款人同时签订空白的车辆买卖合同,有的借贷机构还要求借款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处置车辆、代收车款、将代收的车款代为偿还借款等;
7.一旦发生逾期的情况,出借人会在第一时间将车辆进行处置(这种处置可能是一些正规渠道或非正规渠道)。
(四)车辆质押的风险
对于借贷机构而言,车辆质押业务开展起来方便灵活,前期做的工作少,在某种程度上就意味着未来可能需要承担的风险就大了。车辆质押业务可能存在以下几个风险:
1.质押车辆被再次设定抵押
由于车辆质押权的设立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并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存在车辆所有人将已经设立质权的车辆再次抵押给他人的风险(很多民间公司由于没有抵押资质,就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只是单纯的押车)。如果出质人将车辆出质后,又将该车辆抵押给第三方,并且进行了登记,就会出现质押权和抵押权并存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押权与抵押权并存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虽然质权与抵押权同属于担保物权,按照物权法的理念,设立在先的担保物权应当优先受偿,但现实中要打赢质权优先与抵押权的官司并费易事,但这不得不说是《担保法》与《物权法》设立过程中的一种疏漏。
2.质押车辆被转让给第三方
由于车辆质押业务中,如果出借人只是控制了车辆,没有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不能对抗第三人,也未能控制车辆所有权证或行驶证等证件,借款人将车辆卖给第三人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出质人将车辆出卖的风险在法律程序上来看,操作起来不存在任何障碍。实践中,借贷机构一般需要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购车原始发票或二手发票扣押,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这种风险。
3.质押车辆被查封
在车辆质押关系中,对质押权人而言有可能存在的另一外个比较大的风险是因出质人背负其他债务,而导致该车辆被查封。结果是质权人虽然占有了车辆,但在实现质权时会面临一定的障碍。